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丽水市水果产业协会,简称:丽水果协。英文名为Lishui Fruit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LF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丽水市境内从事水果生产、流通、加工、科研、教学、消费领域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市场和行业间的纽带桥梁作用,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以服务为宗旨,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技术进步,加强交流合作,规范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提高全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全市水果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丽水市农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丽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丽水市灯塔街35号(丽水市农业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搜集和整理全市水果行业基本情况,研究国内外水果产业发展动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全市水果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二)协调、指导水果产业发展。协调本行业产、供、销关系,促进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合作,促进生产、科研、教学、加工和贸易的联合,加强行业与政府、部门、地区间的联系。引导和推进全市水果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水果产业可持续发展。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水果有关项目的实施。
(四)协助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鉴评和推荐工作。
(五)向会员提供本行业的技术和信息服务,组织开展与国内外水果同行的科研、信息、生产、加工贸易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和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加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贯彻政府的政策和法规,代表会员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八)协助省水果行业协会在本市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在丽水市内从事水果科研、信息、生产、加工、贸易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地方性专业(行业)协会、产地市场、以及为水果行业服务的有关单位与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二)丽水市内的从事水果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大户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三)丽水市水果行业相关的政府管理、监督部门的人员,经一定的程序批准,可以以个人名义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四)国内外(指丽水市境外)热心研究水果的学者、专家、教授与本协会会员有合作关系的专家、企业家,关心支持丽水市水果行业发展的有关领导,可接受邀请成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有志发展丽水市水果产业,在本行业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议事能力或协调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的企业、协会和个人应当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退会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可要求本协会提供有关的经济贸易、科研活动、生产技术等服务,以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