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许可查询
保健食品广告查询
保健食品批准目录查询
食品QS代码查询
强制性国家标准查询
当前位置:丽水食品安全信息网 >> 行业协会 >> 生产加工环节 >> 正文
龙泉市食品加工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来源: 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1日 点击: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龙泉市食品加工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龙泉市食品加工单位(户)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团体、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我市食品加工行业的信息窗口,是发展我市食品加工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提高我市食品加工技术,优化食品结构,提高食品质量,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食品销售市场的开拓,规范食品销售行为;推动科技进步,普及和推广先进的食品加工技术;加大信息交流,促进食品加工户之间的相互沟通与探讨,及时传达行业最新发展动态;维护食品加工业主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我市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受龙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龙泉市经济贸易局的领导与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龙泉市苍松路2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我国食品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探讨和提出龙泉市食品加工业的发展建议。
(三)普及和推广食品加工的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组织技术力量开展食品加工技术的攻关。
(五)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对外促销等活动。
(六)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纠纷,促进行业合作与发展。
(七)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科技项目论证、食品标准制定等技术活动。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十)编辑发行协会刊物、技术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食品加工、管理等工作,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有关刊物、技术资料以及参加协会举办的学术、技术交流会、信息交流会、讨论会和技术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设立内部管理机构;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次或若干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闭窗口]
网站首页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管理入口